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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要求具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發生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於本標準訂定後始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後之標準。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