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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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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被保險人之永久失能應與其所受
傷害
或罹患疾病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於本標準附表定有永久失能者,應以特定疾病、特定器官罹患疾病、特定醫療行為或因醫療目的等因素所致為要件。
第 8 條
本標準訂定前已請領某一部位失能給付者,其同一部位除失能狀況加重外,不得因本標準訂定後內容不同,再要求具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發生本法第十三條所定
傷害
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於本標準訂定後始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後之標準。
被保險人於本標準訂定前已確定永久失能者,適用訂定前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