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傷害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傷害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包括疾病及
傷害
兩項。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
傷害
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
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及門診藥品費
百分之十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