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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附檔:
附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養老給付月數標準表.PDF
附表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保險年資養老給付月數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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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收入、保險準備金運用所孳生之收益與什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
所得稅
。
三、承保機關業務使用之房地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之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 80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定被保險人之父母每月工作收入,應就其前一年度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保俸額平均數,與其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取其高者。
前項所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資料所載工作相關收入之平均數,指依
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