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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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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及
土地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之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等系、科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系、科畢業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地政相當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擔任
土地登記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當系、科畢業者」,係指曾修習
土地法
;土地登記二
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
學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