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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兩會於台北舉行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並共同發表之共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第 3310 次院會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141035 號函送 立法院備查

 
為落實「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進一步加強對兩岸投資人及相
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
係協會協商同意,就兩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採取以下具體措施達成共識:
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
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
的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屬透過一方業務主管部門向另一方業務主管部門進
行查詢,另一方應將查詢結果儘快回覆。
大陸公安機關對臺灣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投資企業中的臺方
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 24 小
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當事人家屬不在大陸的,公安機關可
以通知其在大陸的投資企業。
臺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
的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
24 小時內依法通知當事人在臺灣的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雙方認為,「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
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息
,並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礎上,「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的簽署,實為更進一步加強兩岸投資人及
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雙方在既有協議的基礎之上,將持續完
善相關機制,深化協議成效,以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