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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十目獎項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且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第十目獎項者,並應檢附個人簡介。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獎項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首集至第三集劇本及其他任二集劇本。
五、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六目獎項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劇本。
六、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第十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劇本,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
七、參賽個人獎者,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八、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九、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十、以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獎項者,應檢附參賽者出具運用創新之技術或該節目模式由其自創之切結書。
十一、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