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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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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
少年
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