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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扣抵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二、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認購股份,或增資擴充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充股份。
三、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充時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股票。
四、創立: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五、擴充: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
六、原始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指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
七、當年度:指繼續持有所認股份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年度。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電影片製作業於創立或擴充後,至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完成並取得完成證明前,有減資行為致低於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應追繳因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如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仍達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應依該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率,追繳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未能取得完成證明者,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因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依前二項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補繳所得稅款時,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營利事業繳納股票價款之日起滿三年後之五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一、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核准函。
三、議決該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其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營利事業股東繳納股票價款證明文件。
五、營利事業股東繼續持有股票達三年以上,可適用投資抵減之金額明細表,包括股東戶號、名稱、統一編號、認股股數、認股金額、繳款日期、股票編號、繼續持有三年以上之股數、可抵減金額及可抵減稅額。
電影片製作業於取得前項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第三條第一項之股東,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前項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