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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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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發現他人涉及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即予以勸告,如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
洩
密
情事,應立即向單位主管或人事室 (二) 報告。
第 57 條
承辦或保管機密資料單位,獲悉該項資料洩漏或遺失時,除立即通知有關
單位單位外,並應會洽人事室 (二) 處理方式如左:
一、採取適當補救辦法,以減少
洩密
所產生之損害。
二、調查
洩密
責任及原因,同時儘量設法尋回。
三、改進保管措施,以防類似事件發生。
四、對未洩漏部份,應預作防範。
將處理經過情形呈報局長,同時由人事室 (二) 向法務部調查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