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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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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
環境教育
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
環境教育
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
環境教育
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
環境教育
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