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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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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應評估機場跑道及各項建設工程設施所增加之
不透水面積,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資源之影響,並訂定排洪計畫
及地下水資源
保育
計畫等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