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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事業採廢 (污) 水處理設施處理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排放水
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
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設計
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備
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放流水,其放流管線、放流口之數量及其配置圖、每一放流
口位置及承受水體名稱或承受土壤地號。但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
事業為每一排入口位置及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放流水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放流水質、水量及排放頻率。但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為每一排入口排入之水質、水量及排入
頻率。
(三) 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前處理設施進水量
、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
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前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前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
設計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
分備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位置、數
量、配置圖及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及排入頻率。
(三) 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事業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回收使用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回收使
用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與回收流程示意圖
三、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與回收管線之配置圖。
四、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事業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貯留水量或稀釋用
水量、回收使用水量、稀釋後排放水量或委託處理水量及其總水量平
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
規模。
四、貯留設施容量、材質及廠區內之貯放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五、貯留或稀釋之原廢 (污) 水及稀釋後放流水之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
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六、貯留廢 (污) 水洩漏之監測、檢驗及記錄方式。
七、貯留或稀釋之後續處理方法或用途。
八、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委託處理之廢 (污) 水產生來源、委託處理量及水質。
二、廢 (污) 水委託處理前於廠區內貯留廢 (污) 水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清運頻率、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地點及運 (輸
) 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受託者廢 (污) 水處理流程、各處理單元名稱及處理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