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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前條認定為受損勞工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個案需求協助申請各項調整支援措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六。
二、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並提供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七。
三、推介勞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提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八。
四、推介勞工跨域求職及就業,並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九。
五、協助勞工申請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
六、勞工於前款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者,協助勞工申請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