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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於審核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
量年度經費、實施 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勞保局收到申請資料,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經審查委員會審核
,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程序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
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
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