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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
一、甲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
二、乙類物質: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丙類第一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
(二)丙類第二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
(三)丙類第三種物質: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
四、丁類物質: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屬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製成品,不適用本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試驗或研究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