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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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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
勞工
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
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第 36 條
工廠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有關受僱、解僱事項。
二、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例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
輪班方法等事項。
三、有關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事項。
四、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
勞工
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