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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
一、協助穩定勞雇關係及培育人才。
二、降低受影響勞工及失業勞工生計衝擊。
三、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就業。
四、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
五、提供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六、提供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措施,由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計畫,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等經費辦理。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