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休息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休息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
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
休息
之事業單位。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
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
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