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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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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
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職業衛生健康組,分三科辦事。
三、職業安全組,分四科辦事。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十、北區
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一、中區
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分五科辦事。
十二、南區
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分五科辦事。
第 13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職業安全衛生
之檢查。
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
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
五、勞工健康管理之檢查。
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七、勞動條件之檢查。
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
職業安全衛生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