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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
六、財產上利益,指: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為管理及運用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建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管理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
為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本部得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組成智慧財產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智審小組)。
智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國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及終止智慧財產權維護之許可。
二、國有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計價之審議。
三、研發成果之專屬授權、無償授權及成果讓與之核准。
四、其他需本部同意之研發成果管理、運用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