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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央主管機關應置獸醫師及獸醫佐證書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字號及發證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三、獸醫師、獸醫佐之考試或檢覈及格資料。
四、換發或補發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明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五、撤銷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開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診療機構中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證書及執業執照之字號。
四、獸醫診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公立獸醫診療機構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六、補發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撤銷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八、其他應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