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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
一、農村社區基本資料:包括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聯絡人、農村社區整合及參與方式。
二、實施地區現況:包括農村社區之範圍(含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相片基本圖)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之農村社區生活現況。
三、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包含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圖,其實施期程應為四年以上之發展願景。
四、整體發展構想: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不得破壞農村整體景觀,干擾生態環境。
(三)個別宅院整建:以合法建築物及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且農村社區就個別宅院整建之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及範圍須達成共識;其範圍以農村社區入口或意象周邊、重要景觀軸線、主要地標地景周邊、具特色歷史建物周邊、特色街道兩側為限。
(四)產業活化:提出得以促進農村社區發展之產業活化構想。
(五)文化保存與活用:對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文物、文化資產提出保存及活用構想。
(六)生態保育:包含符合低碳社區之精神及再生能源設施等生態保育設施。
(七)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敘明功能分區名稱及公共設施概略配置位置,並繪製公共設施位置示意圖。
(八)其他農村社區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五、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後續管理維護須說明內容、分工及執行方法;財務計畫之經費需求應軟硬體需求並重,實施內容之項目、數量、經費及社區配合資源應合理明確,並採分年分期方式實施。
六、預期效益:應敘明其預計可提昇農村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之效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計畫擬訂過程,社區居民積極參與並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其社區居民會議之召開及決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二、計畫內容結合在地特色資源,整體性考量,符合社區發展策略及願景方向。
三、軟硬體建設需求並重,符合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
四、公共設施修建,可達農村社區整體環境及景觀改善效益。
五、個別宅院整建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且具地方特色。
六、傳統及特色保存維護、生態保育構想具體可行,且可促進地方產業活化。
七、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符合土地分區之規劃。
八、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完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過程中應秉持協助、諮詢、輔導之精神為之。
農村再生計畫之設施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補助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管理維護。
二、主管機關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之各項公共設施,應將財產登錄於各執行機關(單位),並由其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各機關(單位)、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社區組織代表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人力培育、農村調查及分析等成果資料,應妥善保存建檔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