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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陞遷考核:
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二、任現職一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第一項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農田水利會職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