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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PDF
附表二: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應考資格.PDF
附表三: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PDF
附表三: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DOC
附表四: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PDF
附表四: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DOC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PDF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DOC
附表六: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PDF
附表六: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DOC
附表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PDF
附表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DOC
附表八: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PDF
附表八: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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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陞遷考核:
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二、任現職一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
前項人員於
留職停薪
期間或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第一項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60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為基準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薪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薪給總額為準。
農田水利會職員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
留職停薪
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