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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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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PDF
附表二: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應考資格.PDF
附表三: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PDF
附表三:第十五條第五項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DOC
附表四: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PDF
附表四:農田水利會職員職務等級表.DOC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PDF
附表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DOC
附表六: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PDF
附表六: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相關類科.DOC
附表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PDF
附表七: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相關類科.DOC
附表八: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PDF
附表八: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職稱修正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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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者,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第一項所稱遺族之範圍、撫卹金領受順序及比例等事項,準用
公務人員撫卹法
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