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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
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工作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林業保育署;勘查得以科學技術輔助之。
三、林業保育署應於收受工作站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工作站申請案件之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抽查,以二次為限。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林業保育署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依最後抽查結果,將符合救助條件者之救助款逕撥林業保育署,由該署各地區分署發放。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除第三項規定情形外,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於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工作站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工作站應於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之核發。
農民應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