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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可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其貨品屬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第二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物種名錄。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並應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可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間內因存放、蓄養或繁殖致數量增加時,應檢附說明文件報經管理局核定後,立即按增加數量登帳,並於次月五日前按上月新增數量製作彙總表送交管理局,並副知海關;保稅輸入觀賞水族動物之母體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完稅進口後,其於保稅期間內所生之子代非屬保稅貨品,免依進口貨品規定辦理報關課稅,由管理局核准輸往課稅區後,按核准數量自行除帳。
前項觀賞水族動物屬第三條第一項應進儲於管理局指定場所者,於存倉蓄養過程致數量增加時,其增加之子代,不得輸往其他保稅區或課稅區。園區事業應於子代出生七日內檢附說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並按增加數量登帳,並副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