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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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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6 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
動物保護法
令、飼主責任、違反本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
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