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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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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左列各款之鮮乳,不得販賣或
意圖
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粘稠或變色或帶苦味者。
三、保久鮮牛乳,其乳汁凝結呈粒狀沉澱者。
四、與他物混合者。
五、不合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
六、有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情形之一者。
七、不合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
前項第五款之鮮乳,得適用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 35 條
左列各款之乳製品,不得販賣或
意圖
販賣而運輸、陳列或貯藏。
一、已腐敗或變性或具有異常氣味者。
二、使用已腐敗或變性之原料者。
三、摻用規定外食品添加物或其他物質者。
四、不合第五條規定之標準者。
五、使用容器,違反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不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者。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八、未經政府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