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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二十噸以上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漁業人依據漁業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建造或改造漁船,其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得超過左表所列標準,否則不予核准。
漁船噸級別 主機最大馬力數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 馬力數=噸數×16+140
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 馬力數=噸數×10+440
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 馬力數=噸數×8.5+600
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 馬力數=噸數×3+1700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 馬力數=噸數×2+2200
一千噸以上 馬力數=噸數×1 +3200
 
二、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及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安裝主機之馬力不受限制。
 
三、高雄市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得依主管權責訂定所轄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安裝主機最大馬力限制標準,未訂定則應依本公告標準審核。另二十噸以下漁船由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依主管權責逕行訂定。
 
四、本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八十四農漁字第四○四○二九八A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