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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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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產品加工設施,指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容許使用之下列加工設施:
一、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
二、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三、林產類:林業機具室。
前項設施申請登記之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