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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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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
算。但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扣除之。
興建之農舍應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如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機關同
意;如排入私有水體者,應檢具所有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