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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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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且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前項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
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
所得稅法
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倍減除。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倍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
所得稅法
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