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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藻類食品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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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限量(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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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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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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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汞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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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機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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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以含 85 %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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