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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藻類食品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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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
食品
。
第 3 條
藻類
食品
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
食品
衛生標準」、「生食用
食品
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
食品
類衛生標準」。
第 4 條
藻類
食品
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
│ 項 目 │ 限量(ppm) │
├──────┼──────────┤
│ 鉛 │ 1.0 │
├──────┼──────────┤
│ 鎘 │ 1.0 │
├──────┼──────────┤
│ 汞 │ 0.5 │
├──────┼──────────┤
│ 無機砷 │ 1.0 │
├──────┴──────────┤
│備註:以含 85 %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