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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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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
食品
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各項維生素之含量。
三、各項礦物質之含量。
四、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第 7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
食品
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基準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 8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
食品
需於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之警語。
第 9 條
「市售包裝
食品
營養標示規範」不適用於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
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