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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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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藥事照護相關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考量藥物使用情形及評估療效之藥事服務事項。
二、於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藥局或依老人福利法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執行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藥物治療流程評估等相關藥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