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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管理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行中藥業務,特依藥師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除依藥師法及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藥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