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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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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聘僱契約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聘僱之醫事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醫師或負責人姓名。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別、國籍。
三、受聘僱外國人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四、薪資之給付方式及數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