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出生年月日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出生年月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請領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者應檢具左列文件、費款,報由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層轉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
一、考試院頒發之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證書。
二、醫事人員申請登記給證卡片一組。
三、申請人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背面註明姓名籍貫及
出生年
月日
) 。
四、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