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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