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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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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觀光旅館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
。
前項所稱觀光旅館業,指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營業執照,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公司。
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訂定或修正計畫。
第 6 條
觀光旅館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
洩漏
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 15 條
觀光旅館業得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宜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宜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應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宜採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
洩漏
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