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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
一、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具第一款同等學力,持有證明文件者。同等學力之認定,準用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之現職人員具有前項資格之一,且於旅行業服務年資(計算基準以開放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滿二年以上者,得由其任職旅行業推薦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資格者,得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
參測人員應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報名資格、部分科目免測之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外國人應繳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參測人員以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簡章及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報名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