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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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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5 條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但緊急情況時,不在此限。
二、血液中
酒精濃度
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
酒精濃度
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四、於未核定之活動場地從事飛航活動。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在操作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民航局取締違法超輕型載具飛航活動或活動場地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