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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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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船員僱傭契約之記載條款,其勞動條件及福利不得違反船員法、勞動基準
法、船員薪資、岸薪及
加班費
最低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應予簽證。
船員僱傭契約經審核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法情事者,其已取得第二項之
簽證者,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並依法通知各相關機
關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