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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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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薪資:指船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
二、岸薪:指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及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雇用人應發給之薪資。
三、
加班費
:指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雇用人應依超過之時數加發給該船員相對之報酬。
第 5 條
船員每小時
加班費
最低標準,以船員實際月薪資整除船員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總時數計算之。
第 6 條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
加班費
之總和。
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