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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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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地面站經營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
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後段有關
外國人
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前項公司之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第 19 條
地面站經營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有變動時,或其
外國人
股東及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