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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件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件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件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件五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作業流程.PDF
附表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PDF
附表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PDF
附表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書.PDF
附表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逐部審驗申請書.PDF
附表五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PDF
附表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換(補)發申請書.PDF
附表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PDF
附表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PDF
附表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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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原取得審驗證明者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射頻模組(組件)向驗證機關(構)重新申請審驗,本會並得將原取得審驗證明者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審驗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原取得審驗證明者應回收已販賣之前項器材,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並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