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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辦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給與: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選擇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標準給付者,其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標準給付有差額時,由臺鐵公司予以補足。
(二)聘用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無資位人員: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金、資遣費。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法辦理資遣並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年資者,其資遣費另依下列方式補足差額:
1.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給付之資遣費較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之一次退休金標準給付為低時,由臺鐵公司補足其差額。
2.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後年資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規定之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之數額為低時,由臺鐵公司補足其差額。
二、加發給與:
(一)現職人員(不含聘用人員)於轉調臺鐵公司之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資遣或離職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遞減至期滿為止。
(二)聘用人員於臺鐵公司成立之日辦理離職者,最高得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之慰助金。其契約期滿日在辦理優惠退離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
(三)現職人員(不含聘用人員)已達屆齡退休(職)之生效至遲日,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職)之月數發給;其提前月數之計算,依其原適用法令所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往前逆算,每提前一個月退休者,加發一個月慰助金(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給付之一個月預告工資,另依規定計算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四)慰助金計支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
2.純勞工身分者,指退休、資遣或離職當月所支本薪(工資)加職務薪(專業加給)合計數或月支報酬。
3.聘用人員,指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
4.慰助金均不含其他加給、津貼、費用、獎金及加班費。
(五)本款加發給與由臺鐵公司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