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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附件一: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PDF
附件一:高速鐵路兩側限建範圍.DOC
附件二: 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需併送其他文件之基本條件.PDF
附件二: 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需併送其他文件之基本條件.DOC
附件三:高速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PDF
附件三:高速鐵路設施容許變形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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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
工時
,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