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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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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整列軍事運輸列車及派有指揮官或押運員之軍品,如有喪失毀損,鐵路不負賠償責任。但由於鐵路重大
過失
所致者,不在此限。
鐵路對於軍事運輸軍品之損害賠償額,有市價者,按其市價,無市價者,按各路之貴重品最高賠償額賠償之。但其品名申報不具體或不實者,不予賠償。
第 37 條
鐵路為辦理軍事運輸遭受意外損害或因軍品之性質而致鐵路遭受損害者,鐵路得請求賠償。但由於鐵路重大
過失
所致者,軍事機關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