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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附表危險物品之性質及特性.PDF
附表危險物品之性質及特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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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
過失
,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對於前項隨身物品,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旅客所攜隨身物品超出前項限制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依本規則包裹運送規定辦理。
第 63 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鐵路機構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包裝不當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
而致者,不在此限。